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学区教办、各中小学:
现将《泰顺县示范中小学评估操作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泰顺县示范中小学评估操作办法(试行)
为了确保科学、合理做好泰顺县示范中小学评估工作,根据《温州市教育督导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和《温州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市委发[1999]59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准备工作及申报程序 (一)申报“泰顺县示范中小学”的学校,要积极动员全体师生积极创建活动,争取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家长和社会各界的支持,按照《泰顺县示范初中评估操作标准(试行)》、《泰顺县示范小学评估操作标准(试行)》和要求,认真做好各方面工作,努力把学校办成高质量、有特色的县级示范性学校。 (二)申报学校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学校工作的主要经验与教训,研究分析本校办学的基本特色,明确下一步努力方向。同时进行原始档案资料的搜集、归纳、整理,认真做好迎接督导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申报县示范中小学校在认真做好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教育局教育科考查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四)学校申请时须一式三份提交下列材料:A、申请报告;B、学校自查自评报告;C、评估工作用表。
二、评估程序 (一)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接到评估申请后,派员对申报学校进行预查,确认条件成熟的,于正式评估前半个月下达督导通知书。 (二)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抽调有关教育教学专家组成督导评估组,采取听、看、查、访、议等形式,广泛采集各方面信息,在汇总评议意见基础上提出评估意见,并向当地政府、学区教办和学校反馈评估结果。 (三)督导评估组将评估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审核。 (四)县教育局对达到县示范中小学标准的学校予以命名,并授予泰顺县示范小学或泰顺县示范初中匾牌。
三、评估标准 本办法的操作标准共设3项A级指标,26项B级指标,每项指标设达标和基本达标两档,低于基本达标要求的即为不达标,不另作文字说明。泰顺县示范学校认定标准:26项评估指标达标不少于20项,没有不达标指标(在2006年底前申报评估的学校,A1级指标,即办学条件中的B1-B8允许一项不达标),完全中学及有附中的小学,部分数据按学段应分则分,不宜分则不分。
附件: 1、泰顺县示范初中评估操作标准(试行); 2、泰顺县示范中小学评估工作用表: (1)校级领导成员基本情况(表1) (2)学校教职员工基本情况(表2) (3)专任教师结构情况(表3) (4)学校班级、学生基本情况(表4) (5)学校校园校舍基本情况(表5) (6)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卫生器械配备情况(表6) (7)学校近三年教育经费收入情况(表7) (8)学校近三年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表8) (9)近三年毕业生情况(表9) (10)近三年教师教研、科研情况(表10) (11)学校规章制度情况(表11) (12)近三年学校受表彰情况(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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