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1998]47号
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大精神,进一步调动地方办学积极性,把“科教兴省”战略落到实处,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步伐,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提高我省教育的整体水平,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教育强县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一)创建教育强县,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根据《浙江省教育强县评定条件(试行)》,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创建规划,层层落实,分步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务求实效,把创建活动作为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抓紧抓好,扎扎实实推进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教育强县由省组织达标验收。认定工作从1999年开始,每两年进行一次。
(三)教育强县达标验收的标准,由省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教育强县评定条件(试行)》的要求研究制定。
二、验收程序
(一)创建县(市、区)对照《浙江省教育强县评定条件(试行)》和教育强县达标验收标准,逐项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经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初审同意后,于评审当年10月前报省教委。
(二)省教委收到申请报捷中,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教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成立评估验收小组,对申报的县(市、区)进行实地评估验收。
(三)评估验收采取听取汇报、审查材料、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验收合格的,由省教育强县评估验收小组写出评估验收报告,经省教委审核后,报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审定。 三、表彰奖励
对验收合格的县(市、区),由省委、省政府授予浙江教育强县称号和匾牌。对在创建教育强县活动中贡献突出的县(市、区)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由省委、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四、复查
对授予省教育强县称号的县(市、区),每两年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抽查一次。对不再符合教育强县条件的县(市、区),报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教育强县称号,收回匾牌。
附件:浙江省教育强县评定条件(试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
浙江省教育强县评定条件(试行)
一、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协调发展,积极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
二、认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切实做到政府依法行政,教育部门依法管理,学校依法办学。
三、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优化教育结构,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四、高标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提高人均受教育年限、初中毕业生升学率以及在校生数占人口总数的比例。
五、不断推进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继续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六、依法确保教育投入,足额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提高人均教育经费。确保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的安排,增加对教育的分配比例,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实现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要求。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管好用好教育经费。
七、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办好每一所学校。实现学校布局合理化,办学条件标准化。
八、教师队伍数量足够,结构合理,质量较高。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加强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岗位培训。
九、尊师重教,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十、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预防和减少在校学生违法犯罪,无重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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